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检验成效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实施台前幕后事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各地陆续掀起了全面抗击疫情防控战,其中有股力量引人注目——
他们是来自浙江的民营企业,阿里巴巴集团设立10亿元医疗物资供给专项基金;
娃哈哈集团除捐赠矿泉水、八宝粥外,还捐赠1000万元设立一线医务人员专项基金;吉利控股集团携手李书福公益基金会,设立两亿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基金……
他们不仅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浙商,还是浙江省司法厅联合省工商联确立的144家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代表。
2月1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马柏伟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浙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部署,坚持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以政府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以破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中长期问题和结构性问题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执行性、补充性、创新性作用,总结浙江经验,体现浙江特色,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条例》的实施成效得到了检验。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近年来,受国内外宏观环境影响,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浙江民企更是“春江水暖鸭先知”,遭遇了土地、融资、人才等瓶颈问题,呼吁立法予以保障。
为回应民营企业需求,《条例》被列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2019年1月,浙江及时组建工作专班,成立了由省经信厅厅长和省司法厅厅长任组长的《条例》起草小组,组织精干力量,将立法调研与“三服务”活动、人大监督、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有机结合,深入企业实地调研,梳理了民企期盼通过立法重点解决的市场准入、要素使用、融资完善、精准施策、发展促进五大方面共41个问题,与省级有关单位逐个对接研究,探索破解方案。
浙江省司法厅巡视员杨必明分管立法工作,他告诉记者:“为拓宽民营企业参与行政立法渠道,浙江建立了行政立法联系企业制度,联合省工商联在144家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设立立法工作联系点,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夯实立法工作的群众基础,也为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民企立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获得了广大企业的拥护与肯定。”
对于这种开门立法,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主席,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感触深刻,“省工商联联合省司法厅对法治营商环境相关情况组织开展分组调研,发放2800份网络调查问卷,广泛征求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吸纳进来,全力构建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
“在调研中,民营企业家们多次强调,他们的诉求不是政府给予特殊优惠,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浙江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程东瑞透露,具体在立法条款设计上,《条例》第三条规定民企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政府应当保持中立,而不要有偏向,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为推动《条例》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审查新制订政策文件11873件,经审查修改或者未出台317件,预防排除、限制市场准入的政策文件出台,排除限制市场准入和排除限制民营经济公平竞争案件71件,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浙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破解经营管理难题
“现在是非常时期,企业融资及资金回笼都存在一定问题,经开区的服务真是送到我们的心坎上!”2月4日,浙江源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惠愚收到来自德清农商银行提供的1000万元信用贷款时感慨地说。
如何让民营企业渡过眼下的疫情难关?根据《条例》规定要求,2月5日,浙江省经信厅公布了浙江省支持小微企业渡难关17项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财税、金融等支持。杭州、湖州、宁波等地发布了帮助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受困企业的专项政策,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要素保障问题是《条例》征集意见时民营企业反映的热点,一是土地指标限制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二是能源考核要求与转型升级的实际情况不匹配;三是市场化程度影响能源要素价格。为此,《条例》在第二章平等准入的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对热点问题予以了详细回应。
相较于国有企业,普通民营企业直接从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资金难度较大。调研走访中,企业主要反映贷款期限不合理,“长用短贷”现象普遍存在,高息过桥融资加重企业负担,还贷和续贷时间差易造成企业资金“断档”;由于规模或者行业因素,部分企业抵押物不足,贷款难度大,“互保”“联保”等模式易造成担保链风险等。
为增强银企互信,畅通融资渠道,针对信贷规定中存在“所有制偏好”的问题,《条例》规定同等申请条件下,银行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尽职免责条件也不得因贷款人所有制差异而不同。
针对保证担保被过度使用,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问题,《条例》明确禁止民企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情况下,银行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针对银行信贷过度依赖抵押担保以及“长用短贷”增大企业资金衔接压力等,《条例》要求银行优化授信评价机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服务。
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今天工商、明天税务、后天环保……执法检查的随意性、重复性,一度被民营企业所诟病,一些企业反映甚至已影响到正常经营了,希望执法检查不能扰乱企业的正常秩序。
调研中,有企业反映,“最多跑一次改革”,审批少了,但是第三方多了,清洁生产、消防、安全生产都需要第三方认证,而第三方服务不规范,变相强制销售情况时有发生。
为破解企业反映较多执法扰民、执法标准不一、柔性执法不足以及信用监管和中介服务使用不规范等监管方面的问题,《条例》在第五章行政行为规范中强调了联合执法和行政裁量权规范要求,明确了分类监管、新兴产业审慎监管制度,总结提炼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柔性监管措施和多样化检查方式,规范了信用监管和中介服务的使用。
浙江省司法厅在审查条例草案过程中吸收了企业代表、经信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等意见建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最终被人大采纳。
“如今,民营企业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疫情防控关头,虽然企业不能正常开工,但员工工资照付,感谢政府及时出台帮扶政策,让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澳门豆捞集团总经理盛笑华告诉记者,很欣慰《条例》相关规定回应了我们企业切实需求,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浙江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李燕丽说,为发挥普法在打造最佳营商法治环境中的基础性作用,浙江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服务”活动部署,紧扣《条例》,开设“社会普法大讲堂”,到有代表性的企业、市场和相关单位开展10000场大宣讲活动,以大宣讲带动大服务,引导企业学法用法,规范企业经营,全力构建社会大普法格局,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记者 陈东升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