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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银川3月18日电(记者张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一审公开宣判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受贿案,马志宏受贿113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志宏利用担任泾源县县长及县委书记、固原市副市长及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5次非法收受2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人民币991万余元、美元2000元,以及总价值人民币138万余元的两套房屋和停车位1个,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元。
法院认为,马志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马志宏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马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依法追缴马志宏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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