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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宁3月26日电(记者李占轶、王金金)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中规定,禁止猎捕、杀害、食用、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该决定自3月25日起执行。
决定共十八条,分别从禁止性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法律责任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方面,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做了规范。
决定明确禁止猎捕范围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决定加强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在法律责任方面,决定为惩治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法律保障。决定对有关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加重处罚,对猎捕、食用、出售、购买、经营、交易、运输、仓储等相关违法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和罚款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经启动立法程序,决定的出台填补了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空白,为下一步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奠定了基础。”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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