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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6月10日电(记者周润健)为进一步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天津明确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幼儿园用房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提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必须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小区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同步审批。
为了在交付验收方面加强监管,办法明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市规划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一律不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验收。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为了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建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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