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的新房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屡次反映得不到解决,最终被告知“走法律途径”;游乐园管理疏忽,致使游客在游玩时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不成,园区负责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径”便扬长而去……当矛盾纠纷发生后,本该担负起责任的一方主动提出“走法律途径”正在成为常态。诚然,法律意识增强是好事,但究竟是真希望法律介入调处,还是存在推诿侥幸心理,这背后的真相值得推敲。
法律是调处纠纷的通用尺度,更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底线。走法律途径,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随着近年来社会各界法律意识普遍增强,遇到问题后有意愿积极寻求法律帮助,这在本质上是对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的认可。
然而,在相当数量的矛盾纠纷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理直气壮地提出“走法律途径”,却不见得是真心希望寻求公平正义,他们往往心里打着另一副“小算盘”。
他们通常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使问题尽快得到妥善解决,而是四处“甩锅”,极尽所能推诿逃避。口口声声喊出的“走法律途径”,多数情况下其实是一种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战术。
他们深知,有些群众缺乏走法律途径的经验,存在“怕麻烦”的心理。他们也正是利用群众这种心理,把“走法律途径”当成挡箭牌,力图给群众维权提高门槛、增加难度、制造障碍。一来二去,群众无心继续维权或无奈接受微薄的补偿,责任方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更何况,责任方不少时候是部门、机构或企业,在面对群众维权诉求时“耗得起”,群众此时更显弱势。
当然,不排除维权个体中有无理取闹者,借维权漫天要价,扰乱市场秩序或社会秩序。此时,责任方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保护,不应提倡其“认栽”以“破财免灾”,而要坚信走法律途径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可以将诉求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样也更容易达成一致。
7月4日,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党员志愿者为村民宣讲民法典 徐昱/摄
反观现实中一些案例,更多的是直到真正对簿公堂之时,责任方才“幡然悔悟”,当初把“走法律途径”视为免责挡箭牌的真实心理暴露无遗。愿意“走法律途径”是假,逃避责任、拖延推诿才是真。
“走法律途径”不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责任方只有真正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勇于承担责任,再借助基层调解等手段,双方才有可能及时弥合分歧、达成一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既是一个部门、一家企业负责任、有担当的体现,也可避免过度诉讼,浪费公共资源。事实上,这对责任方也是有利的。不然,待到负面评价大范围扩散,口碑尽失,再去弥补为时已晚。
对于基层公共机构,特别是政府部门而言,更应杜绝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在面对群众的各种诉求时,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认真讨论分析。对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对确实不合理的应及时沟通解决。相比用不担当、不作为维护部门脸面,面对群众勇于承认错误不丢人。
责任方频频“甩锅”,也从侧面发出提醒,应为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拿起法律武器创造更便利的条件,缩短维权时间,减少跑腿次数。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尽早作出公正的裁决。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群众在遇到困难时更愿意寻求法律帮助。至于把“走法律途径”当成免责挡箭牌的,则可以尽早打消这种念头。
只有真正对法律心存敬畏,切实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才能既做到关键时刻用好用足法律保障合法权益,又尽可能提前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记者 毛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