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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8月29日电(记者闵尊涛)“应出尽出”“出庭出声”“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权重占比”……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出庭人员、应当出庭的情形、考核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根据规定,在以下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原告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涉外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也应当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
意见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做到“出庭出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庭秩序,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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