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 题:聚焦出口管制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新华社记者于佳欣
自2019年12月以来,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49条,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出口管制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包括美国、欧盟等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制定出台了出口管制法。
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已制定了6部关于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包括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但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出口管制的执法实践难以统筹兼顾。
业内人士认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当前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出台一部统一的出口管制法非常必要和及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介绍,出口管制法是根据形势变化,在总结出口管制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升立法层级制定的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将为做好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看来,相对于之前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出口管制规定而言,出口管制法具有更清晰的制度设计与执法保证措施,更具可预见性及可操作性。
“出口管制法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也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立法恰逢其时、与时俱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在这部法律中多处有所体现。法律第三条明确,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而且,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草案三审稿的具体制度和规则调整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关于出口管制范围,法律确保管制物项,以及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以管制物项为例,根据法律,除传统的军民两用物项、军品、核外,还参考对外贸易分类标准,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均纳入管制物项;同时,明确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告诉记者,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草案三审稿中,将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涵盖进来,能够减少今后在执法中出现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此外,法律还对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崔凡强调,法律从多个方面体现了既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也履行国际义务和遵守国际规则;不仅规范出口管制,也鼓励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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