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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宁10月30日电(记者央秀达珍)重特大疾病是许多群众看病的“痛点”,为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联合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功能。
青海省明确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将全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为两类:一类病种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共4种;二类病种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痛风、阿尔茨海默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共22种。
通知要求提高一类病种保障水平,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一类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职工和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报销,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同时,调整二类病种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城乡居民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上年度累计结余支付,结余不足1000元(含)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张爱萍表示,此次调整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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