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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单位,分别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设有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重大事情的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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