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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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与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取得重要进展
4个月时间过去,专项整治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还有哪些整治措施及计划?记者带着这一系列问题,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组办公室”)主任进行了采访。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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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关闭第三批违法违规网站40家
5月5日,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近日,40家涉嫌从事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网站被关闭。这是“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互联网主管机关集中关闭的第三批违法违规网站,数量较前两批有所增加,专项整治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阅读全文>>
五大商业网站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中关闭、拦截违规账号13883个
记者15日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了解到,“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以来,各商业网站按照专项整治有关要求,抓部署、促落实、见行动,认真查找问题,及时处理违规账号和信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阅读全文>>
依法治网 让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无所遁形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大数据”已在悄然间融入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公共性、匿名性和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新的犯罪手段,这其中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更是一大公害,严重扰乱市场和公共秩序,也为公众所深恶痛绝。阅读全文>>
公众踊跃举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违法行为
国家网信办28日发布消息,2月期间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共接到网民有效举报11796件,其中,网民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违法行为的举报数量较大,至本月底,举报中心共接到举报2091件,约占举报总量的18%;淫秽色情信息约占57%,诈骗信息约占5%,赌博、暴恐等其他有害信息约占20%。阅读全文>>
中国已关闭63家“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网站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5日发布第二批因“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而被依法关闭的网站名单。迄今,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被关闭的违法违规网站已达63家。阅读全文>>
访“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负责人
国家网信办为何开展“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又该如何做好这项整治工作?工作中采取了哪些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家网信办又是如何做到“下狠招”“出重拳”的?记者带着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专访。阅读全文>>
中央新闻网站积极部署“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
国家网信办4日下午召开中央新闻网站负责人座谈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要讲话精神,研讨中央新闻网站如何深入推进“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将按照国家网信办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阅读全文>>
公众踊跃举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违法行为
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部门1月21日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公众举报踊跃。截至27日,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共接到相关举报1177件,其中,邮件举报704件,电话举报473件。阅读全文>>
网络账号立法是治理网络乱象的必经之路
网民是网络社会的组成者和网络技术的最终受益人,更是自己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依法治理网络账号乱象的过程中,网民也需要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斗争,在受到网络虚假账号侵害时,应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举报中心举报。只有做到人人参与,才能让网络空间真正地清朗起来。阅读全文>>
打击网络敲诈有偿删帖势在必行
网络虽属虚拟空间,但与现实中人们的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应该看到,我们所面对的网络空间,整体环境是好的,但也不排除一些瑕疵。特别是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现象,让不少人既蒙受经济损失,又遭受精神伤害。阅读全文>>
网信办公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
国家网信办26日公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涉网络敲诈勒索案件4起,涉有偿删帖案件6起。阅读全文>>
正气联手,拔除网络敲诈有偿删帖“毒草”
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部委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可谓旗帜鲜明、针对有力。对此,笔者认为除了下狠招、出重拳之外,还需拔毒草、铲腐土、清内鬼。阅读全文>>
互联网整治 任何人都没有豁免权
国家网信办主任、“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协调组组长鲁炜表示,专项整治工作“将以正人先正己的鲜明立场正风肃纪,以坚决清理门户的态度切实防止‘灯下黑’,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拿自己开刀,遵循‘打铁还需自身硬’的信念,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奉献、拼搏的互联网管理铁军。”阅读全文>>
找准七寸 清除网络管理中的“木马”
当前,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问题日趋严重,到了非查不可的程度,但要把它赶出阴暗角落,并不容易。阅读全文>>
新华网评:出重拳,要在“严”字上下功夫
重拳整治网络敲诈和有偿删贴,关键要在“严”字上下功夫。一方面,要制定严的制度。“治乱当用重典”,有关部门要坚持严字当头、从严管理,结合实际加大调研力度,制定出切实可行、务实管用的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中央新闻网站积极部署“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
国家网信办4日下午召开中央新闻网站负责人座谈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要讲话精神,研讨中央新闻网站如何深入推进“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将按照国家网信办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阅读全文>>
人民网评:管理互联网,得内外兼治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网络敲诈、有偿删帖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久治不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或者公众人物的日常行为,本身存在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失误、漏洞,具有让网民滋生不满情绪、产生“不良反应”的想象空间。有些甚至是越过了法律、道德的底线。阅读全文>>
让网络空间清朗需要专项整治再发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然而长期的管理缺位,又使得网络成了事实上的法外之地,一些人将网络视为可以任意妄为的失乐园,其网络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底线,更是违反了法律原则,并因之获取了非法利益。阅读全文>>
治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须法治自治并行
就此次整治“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而言,是全方面的挺进,而不是单兵突进。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工作,分为内外两个层面同时推进,不仅要打掉非法的网站、账号、公关公司,更要在专项整治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探索新的管理手段。另一方面,此次整治亦开设了举报专区,亦设置了必要的奖励机制,举报最高奖励为5万元,且电话与网址均进行了公示,这无疑会提升公众举报的积极性,提高整治的辐射面。阅读全文>>
网信办:网管部门个别干部从事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等非法活动
记者从21日召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媒体通气会上获悉,国家网信办已经发现个别网管部门干部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从事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非法活动,近期将公布一些案例。阅读全文>>
国家网信办揭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四大乱象” 已启动专项整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21日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当前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问题非常严重,呈现“合法网站乱象丛生、非法网站招摇撞骗、非法网络公关蔓延成风、互联网管理部门个别干部底线失守”等“四大乱象”。阅读全文>>
原中央外宣办副局级干部高剑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近期,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对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副局级干部高剑云(原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五局副局长)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高剑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额贿赂,长期包养情妇并育有一子,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阅读全文>>
网络“舆论敲诈”当休矣
网络敲诈案件提醒我们,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让社会阴暗面得以有了曝光的重要渠道,确实对各类违法行为有了约束、监督的作用;同时,网络的门户开放,缺乏“把关人”角色,又让网络信息难免泥沙俱下。阅读全文>>
向有偿删帖说“不”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军工说。阅读全文>>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阅读全文>>
假网站敲诈“专吃窝边草”
一个没有备案、找不到经营维护者的“国家级网站”,却一直在发布一个小地方的负面消息;一位中学校长报案称,有人以掌握学校违规收费证据为由,威胁曝光。同时发生在山西省忻州市的这两起事件,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内情?阅读全文>>
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敲诈
多位专家指出,还应当引导广大公众和企业单位,一方面要遵纪守法,身正不怕影子斜;另一方面要形成正确的网络观,不能将网络片面地视为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政府有义务着力提高民众的网上鉴别能力,告知如何辨别非法网站,受到网络敲诈如何应对;同时,要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剖析,让公众看清敲诈勒索者的真面目,自觉加入谴责、举报、辟谣的行列中来,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围歼之势,铲除其滋生蔓延的土壤。阅读全文>>
聚焦两高解释:违规有偿删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网上炒作某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网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根据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阅读全文>>
警方侦破徐州“8·19”系列网络敲诈勒索案透视
日前,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发力——公安部统一部署下,江苏警方在徐州侦破“8·19”系列网络敲诈勒索案,4个涉嫌实施网络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被打掉,虚构“中央主管”背景的“社会焦点网”等11家非法网站被查处,仲伟等16名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透过这起涉及全国7省27市县的系列案件,审视其爆料、炒作、发帖删帖、敲诈一条龙的犯罪链条,剖析其屡屡得手的原因,我们在警醒之外,显然还应有更多追问。阅读全文>>
社会焦点网等11网站涉嫌敲诈被查 假冒记者诈300余万
近日,江苏警方破获系列网络敲诈案件,被打掉的4个团伙,有犯罪嫌疑人16名,查实的120起案件涉及7个省27个市县,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在办案过程中,警方查处专门用来实施敲诈勒索的“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环球视点网”等网站11个。这也是公安部打击网络有组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最新进展。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有助于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关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阅读全文>>
男子假冒新闻记者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
成德林,男,1962年出生,石门县新关镇阎家溶村人。近年来,成德林自称为“农民新闻工”,并假冒新闻记者等,以利用媒体损害他人名誉相要挟,敲诈勒索钱财,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今年8月,常德市公安局接到多起举报后,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通过一个多月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基本查清成德林涉嫌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事实后,民警果断展开抓捕,在长沙市一出租屋将成德林抓获归案。阅读全文>>
湖南衡阳警方破获“全媒体记者”格祺伟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团伙案件
一个“80后”青年,长期打着“全媒体记者”、“意见领袖”的旗号,借助其网上影响力,以进行“舆论监督”为幌子,到处收集所谓负面信息,随意夸大事实、恶意炒作、制造事端、造谣惑众,以此相要挟,疯狂敲诈勒索、非法敛财,成为当地“谈之色变”、“称霸一方”的人物。阅读全文>>
人民日报:南京3人有偿删帖被控非法经营罪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日前,江苏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网上有偿删帖3人提起公诉。阅读全文>>
有偿发布、收钱删帖 互联网"恶之花"怎样铲除?
网络公关公司本着“拿人钱财、替人办事”的“理念”,网站编辑利用便利条件为公关公司提供有偿发布和删帖,一条复杂的黑色利益链至此形成。阅读全文>>
“新闻圣徒”的台前幕后——21世纪报系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追踪
继9月4日“21世纪网主编等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公布后,9月25日曝出又一重磅新闻,令此案的关注度持续升温——“21世纪报系总编沈颢、总经理陈东阳25日下午被警方带走。”阅读全文>>
21世纪传媒敛财内幕曝光
在《瞧,那些新闻的圣徒》中,曾经的北大才子、21世纪传媒公司CEO沈颢写道,“唯有尝试,才能生存”,但他在21世纪传媒帝国的种种尝试,最终把自己送入高墙。阅读全文>>
最高法就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答问
基于上述背景,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审判实践的需求,我们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规定》。阅读全文>>
北京查处口碑互动等6公司非法删贴牟利 涉案金额1000多万
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网站显示,他们的客户覆盖航空、通讯、金融、酿酒和房地产等领域,包括知名的国企和上市公司。但警方发现,这个看似正规经营的公司存在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阅读全文>>
网站员工有偿删帖被捕交代:删帖有正规途径
北京警方昨天通报称,因从事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碑公司)等6家公关公司,被警方依法查处。他表示,公关行业内不乏这种带有投机色彩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做事业,也不利于公关行业的长久发展。阅读全文>>
口碑互动收费删帖涉案千万 19人被批捕
这起案件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又一典型案件,也是两高关于办理网络案件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公安机关查获的国内最大的网络公关公司。阅读全文>>
有偿删帖,如此“口碑”要不得
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碑公司)等6个公关公司,利用非法有偿删帖牟利,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东方网等几十余家网站(包括一些主流网站)涉案。伴随网络虚拟世界的“良莠不齐”,一些谣言、诽谤违法犯罪已成网络“毒瘤”,虚假不实信息满天飞,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阅读全文>>
有偿删帖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14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朱巍表示,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互联网有所谓“避风港原则”,即事先对侵权信息不知情且事后及时删除,服务商可以免责。阅读全文>>
洛阳一银行职工担任网络版主 有偿删帖敲诈获刑
备受关注的洛阳知名网友“奇石顽童”张文豪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有了结果。张文豪为洛阳某银行职工,曾在洛阳信息港“人在旅途”担任版主,网名“奇石顽童”。自2012年3月起,张文豪利用其洛阳信息港“人在旅途”版主身份及其具有删除网络帖子的权限,先后为洛阳某旅游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删除网络负面帖子。阅读全文>>
福建警方破获首起黑客攻击网商敲诈勒索案
近日,福建省厦门警方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辗转深圳、福州等地,成功捣毁一个利用黑客技术对P2P网贷公司实施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并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但最终民警在聊天记录中找到线索,赴深圳将刘某彭抓捕归案。阅读全文>>
网警“权力寻租”:有偿删帖暴露什么问题?
网络既不能成为谣言、谩骂、诽谤的游乐场,也不能成为噤若寒蝉的是非地,这就需要相关权力的行使更加明确有力、更加师出有名、更加透明规范。按照网络属地管理的原则,海口市公安局对天涯和凯迪的网帖有处置权,这也正是外地网警向魏一宁行贿的原因。阅读全文>>
坚守法律底线净化网络空间
网络无限,道德有界;网络无形,法律有绳。网络之上,法网恢恢。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网下,任何犯罪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法治网,乃依法治国之必然要义。最后,需要正告那些企图在网络上为非作歹的不法分子——玩火者必自灼,失德者必自戕,践法者必自灭。阅读全文>>
揭秘"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的非法敛财之道
办案民警介绍,周禄宝惯用的犯罪手法是在网上寻找所谓的负面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精心选定目标对象后,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利用自己的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文、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实施敲诈勒索,钱到手后即为对方进行所谓“正面宣传”。由于周禄宝打着“维权”的旗号,在网上又有一定的关注度,为其屡屡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阅读全文>>
21世纪报系总裁沈颢等人被批捕 警方:涉案金额达2亿
因旗下公司涉嫌新闻敲诈,国内知名媒体人,21世纪报系总裁沈颢及该公司多名高管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今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沈颢、陈东阳等几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罪名涉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个人犯罪。阅读全文>>
掌舵人缘何“迷航”?
继21世纪网总裁刘冬、理财周报发行人夏日等人被上海检察机关依法批捕后,备受关注的21世纪报系新闻敲诈案又有最新进展——11月20日,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沈颢、副总裁陈东阳、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乐冰等人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捕。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阅读全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第43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阅读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阅读全文>>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阅读全文>>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