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各贴上相片
2、有效护照
3、德国大学的入学通知书(Zulassungsbescheid)或入学申请证明 (Bewerberbestaetigung)
4、全部留学逗留费用来源证明,如:
a、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银行帐户上为第一学年存一万马克的证明。 每月取款不得超过一千马克。帐户底数不得少于三千二百马克,这笔款只有在外国人管理局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取。也可以在德国某一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设这种银行帐户。令人信服地说明此后的留学
费用来源。或,
b、未写明金额总数的经济担保书,或由一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住者提供的不可撤回的银行担保。此担保包括外国人法(Auslaendergesetz)第83条和
84条中提到的各种费用。或,
c、获奖学金证明
所有材料均须是原件。需要时,本使馆和德国有关部门均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必须由本人提交签证申请。请事先于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11:00打电话约定时间。电话号码:(010)6532-5560
一旦对您的申请作出决定,将立即通知您。
签证费为每份50马克,按当时汇率用人民币支付。
签证主管机构
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三个有固定辖区的签证事务机构:
2、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管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居民的签证事务,地址: 上海市永福路
181号,邮编: 200031,电话:(021) 6433-6951/52/53,传真:(021)
6471-4448
3、在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或常住的申请者 则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广州总领馆申请签证。地址:广州市环市路339号,510098
广东国际大酒店19层
电话:(020)83306533, 传真:(020)83317033
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 电话:(00852)2105-8777,传真:(00852)2105-8788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它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100600
总机电话: (010)65322161, 领事处电话:(010)65325560, 领事处传真:(010)65323557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它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其它德国驻外机构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并得到德国驻北京大使馆或德国驻上海或广州总领事馆授权后方可向常住中国的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如离华前已确定前往德国,就不得按特别情况处理。
有的日语专科学校为解决留学生在日本无亲友不能找到保证人的问题,校方愿意为申请入学者充当保证人,条件是必须交付一笔保证金,毕业后再如数退还。
留学签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如上所述,办理赴日留学签证有两种程序可循。
一是凭有关入学许可和保证手续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
二是凭留学生居留资格证明,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
如果采取前一种程序,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受理申请后,无权发给入境签证,尚需将材料报到法务省,再由法务省会同文部省一道审核,包括录取学校情况和保证人情况。因此,所花费时间较长,一般要等待3个月左右。而采用后一种程序,因为入境留学申请的居留资格已经得到法务省的确认,所以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可以直接发给入境签证。一般递交有关证明手续后,几天内便可以取得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