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谣言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宪法》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划定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例如:《宪法》第38条、第41条、第51条分别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言论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提供了对谣言进行规制的宪法依据。
第二类是我国的部分一般性法律,如《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例如《刑法》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非法经营罪(第225条)、诽谤罪(第24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等。
《民法典》第110条、第990条、第1024条、第1027条、第1028条、第1194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包括名誉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在内的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谣言的合理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于一些互联网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对谣言进行处理,任其发酵造成严重后果,将会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48条都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而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类是互联网专门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条款。
如《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网络安全法》第12条(基本原则)、第24条(实名制)、第47条(网络运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第50条(政府部门管理监督)等均涉及网络谣言治理。
我国现行法律中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都有对网络谣言予以规制的法律,对于网络谣言设定的不仅有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对于惩治造谣传谣,保障法律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