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外反垄断趋势与平台经济的未来”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专家围绕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问题进行学术研讨。
图为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刘权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刘权认为,网络平台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权力,是一种社会权力,对用户尤其是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巨大的支配力与影响力。例如平台制订的管控措施规则,很多时候是单方强制命令,形式上是一种格式条款,但实际上是一种实质的法律规范。适当利用公法原理与价值,对网络平台的权力进行适度规范是必要的。
无论是制定规则还是实施具体管控措施,平台都应遵守正当程序标准。对于防止公权力滥用、避免权力独断专行而言,良好的程序设计是被实践反复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具有公共性的平台行使私权力,同样也应受程序的约束。对用户作出不利决定前,平台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必要时还应充分说明理由,听取用户的陈述、申辩。
仅仅依靠程序正义标准,还不足以规范平台权力,依正当程序作出的权力行为,还应具有实质正当性。实体正义标准要求平台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公法原则,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用户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平台规则的内容应符合比例原则,设定的具体措施应当具有必要性,且对用户造成的损害应控制在最小限度。平台为执行规则采取具体管控措施时,应合理行使裁量权。例如,平台发现用户违法违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先行采取警告、责令整改、限期改正等较轻微的惩罚措施,如果不能起到理想效果,才应考虑进一步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再如,在处理和使用数据时,平台应基于正当目的,在必要范围内收集处理用户数据,要避免对用户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更不得垄断数据。
制定网络法,应当区分情形,区分平台的规模来设计相关条款,这样才能实现实质公平,才能真正促进市场自由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