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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5/ 11 15:21:36
来源:新华网

苏宇:“APP壁垒”,会形成互联网新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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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外反垄断趋势与平台经济的未来”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专家围绕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问题进行学术研讨。

图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宇在分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的指南》时提出,网络法应该考虑新型反垄断问题。在网络法的视野中存在传统反垄断场景所罕见的上海食派士案处罚决定书所指出的“双边网络效应”,平台可以通过增加用户订单量和合作商户、快速扩张规模,通过“滚雪球”式的进程加速达成垄断。

  苏宇称,在平台型垄断下,新的市场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比以前更高了,合作商户规模和订单量的变化对小型平台会产生更强的影响。近些年兴起很多巨头,是因为资本大规模跨地域补贴,通过扩张规模达成垄断的结果。这种垄断与平台的技术特征,即APP的技术特征密切相关,可以被概括为“APP壁垒”。

  他举例称,在传统的消费场景中,一条街里有很多商家,哪怕控制了一条街上七八十家商户,也没有办法对入口进行操纵,消费者可以自由进入其他商家。但是,在“APP壁垒”之下,某一APP将百分之七八十的商户囊括其中,用户很有可能不会再浏览其他APP,而APP之间的数据很难互通。苏宇将其概括为“四抗”:抗通用爬虫、抗偏好迁移、抗数据聚合、抗业务转换。这意味着,用一个APP的时候,很难整合其他APP的数据,也无法顺利地通过一个APP获取另外一个APP的信息,除非它们二者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APP壁垒”使大量用户往往在一个场景中往往仅保留一两个主要APP并形成使用偏好的依赖,天然有利于在线垄断经营的形成。

  在此情况下,会面临新的反垄断问题。苏宇称,第一,互联网平台垄断的特点,主要是通过扩张合作规模而排挤竞争对手。第二,保护需求弹性与保护供给弹性,都面临新的任务。第三,对互联网平台权力的规制超出了纯粹的经济性规制场景,比如平台行使了准公共权力,这种规制应不应成为反垄断法的考虑目标之一?

  苏宇认为,网络平台有可能将其规制压力,转嫁给合作的商家。那么,如何能够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供给弹性,又使得规制压力不被转嫁给第三方?这是未来探讨网络平台反垄断面临新的问题。

【纠错】 【责任编辑:周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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