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百姓消费向哪走315专题

3·15:新华汽车在行动!

由成千上万个零件组成的汽车,出现问题也实属正常,解决即可。未来汽车业,谁能真正满足用户越发凸显的个性化需求,谁就能立于不败之地,当然有个前提,就是真正将消费者当成“上帝”。[详细]

中消协确定2014年消费维权主题

中消协确定2014年消费维权主题

中消协对外披露,2014年消费维权的年主题已经确定,经过广泛征集意见,今年3·15的主题确定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详细]

汽车行业

金融行业

快消行业

科技行业

健康行业

旅游行业

教育行业

书画、收藏行业

能源行业

时尚行业

媒体监督报道

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不同以往新版法律法规都在每月1日施行的惯例,此次新消法施行时间特意选在第32届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意在唤醒全社会对于消费保护和监督的强烈意识。为此,中新网财经频道将梳理新《消法》的五大亮点和实施细则,让广大消费者在“知其法”的同时,也可以善用法律武器来切实保护自身权益。[详细]

■互联网时代,如果能对某个领域的不公平现象进行集体诉讼,相比单个消费者重复维权,不仅节约了社会资源,也将在更大程度上形成与经营者“一较高下”的力量 眼下,网络消费蓬勃发展,消费打破了时空限制,不过,消费者面临的消费侵权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日渐增多。 俗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但网络消费的虚拟性让很多没有“庙”的商家乘机钻了空子。促销信息可以随时变更、商品看得见摸不着、异地购物加大了维权成本……凡此种种,让网络消费维权难上加难。 比如,今年春节,北京市部分消费者就遭遇了预订机票查询不到航班信息、团购温泉票不能用等消费陷阱。 据北京市工商部门统计,春节期间互联网销售服务投诉位居商品和服务类投诉的首位,占投诉总量的53.01%。[详细]

网购来的商品,不想要了怎么办?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 关系到数亿买家和卖家的新规施行后,网购哪些商品将能支持退货?“7天”如何界定?新规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会有什么影响?多名专家和业内人士就此展开探讨。[详细]

无论是“剁手型”,还是“持家型”,正在网购的“亲”们收获了一个好消息:国家工商总局13日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如何成为网购达人们的“保护伞”,又将在哪些方面守卫“亲”们的钱袋子?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第一时间做出解读。 看点一:网购七天“后悔权” 【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解读】“模特身上穿是高富帅,到我身上就成民工衫。”经常网购的消费者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网购的非现场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收到与介绍相差甚远的商品。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后悔权的本意在于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网购也容易让消费者冲动购物,冷静后才发现所购并非所需。“七天后悔权”被纳入《办法》,与新消法的修改一脉相承。 其实,消费者对于七日退换货并不陌生。2013年天猫“双十一”单日销售额超过350亿元,惊人销售额的背后,商品的退货率也同样惊人。服装网店退货率在10%以上很正常,部分品牌的退货率甚至超过30%。 不过,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也同样提到四类产品是例外的,并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保障自己的后悔权,还需确认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详细]

职业打假此前之所以饱受争议,是因为有人认为他们的购买动机不纯,不符合消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定义,指责他们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消费,所以不受消法保护,不能根据消法维权。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显然是“强词夺理”:到商店购买商品的顾客都是消费者,不能因为其后来将商家告上了法庭,就判定其“动机不纯”,如果这样的辩护理由成立,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将得不到有效维护。[详细]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并非坏事。尽管政府设置了那么多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但市场依然假冒伪劣盛行。如有职业打假人士来协助打假,难道不是一件好事? 至于说“知假买假”是为了个人利益,因此存在道德问题。我认为,他们获取利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恰恰还发挥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能量。难道让假冒伪劣有恃无恐反而是道德的吗?《消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即使不是消费者范畴,职业打假人士也会直接或间接的发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详细]

消费环境的公平诚信、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是民生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扩大内需、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法律应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基石。 消费者集体维权行动的高额成本。消费者集体维权的组织费用高昂。彼此间的维权意识、战略与策略难免仁智互见。热心维权的消费者代表资源依然稀缺。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广大消费者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维权心理。有些维权消费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甚至彼此猜疑与不团结。个别经营者企图通过“马拉松”式的诉讼拖垮消费者,甚至千方百计瓦解消费者维权阵营。[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该司法解释澄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种种误解,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铺平了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先解决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再以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作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这项规定实际上是正本清源,解决了我国学术界长期讨论的问题。[详细]

首先,消费者权益和餐饮企业权益都要保护。一个健康、充满活力的市场,既需要有活跃的产品提供者,也需要有活跃的消费者群体。 其次,监管部门不可简单执法,行业协会也不能简单“维权”。这实际上涉及执法部门的监管理念和行业协会的服务理念。 再次,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概念,使市场参与者认识更加清晰。其次,监管部门不可简单执法,行业协会也不能简单“维权”。这实际上涉及执法部门的监管理念和行业协会的服务理念。北京市工商局最终确认六种格式合同条款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完全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而似乎又疏于考虑经营者。所以,监管部门需要调整思路,不能“一刀切”,要综合考虑协调各方面市场主体的利益,柔性执法,把握好调控的分寸。而行业协会也要跳出维护本行业利益的“小圈子”,一味地辩解与袒护并不能赢得消费者的谅解与信赖,加强自律,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才是正途。[详细]

汽车“三包”规定不是万能的,有很多质量问题,国家法规尚没有明确界定,比如气囊不能正常开启、汽车内饰污染等问题,目前尚没有强制标准,出现纠纷只能靠双方或者通过消协协调解决。 汽车专家委员会主任许迎光表示,汽车“三包”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起到正向作用,“以前一些不好解决的纠纷,现在有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以前汽车一经售出,问题再大也不可以退车,但现在‘三包’规定,符合一些细则的问题车辆可以退车。”[详细]

消费新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从历史而言,市场经济也有好坏优劣之分。规范有序,不仅是“入世”的要求,更是健全市场的固有属性。眼下,食药领域的诸多乱象,哪个不是因为下限太低所致?另一方面,世易时移,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完善,市场格局也在不断变化与调整,此时,作为社会意识的秩序规范,自当因时而动。譬如以电商为例,2013年,世界都感叹中国的“双十一”销售规模已经赶超美国两大网上购物日,更预计电子商务将助力中国在2015年成为全球最大零售市场。在此背景下,鼓噪制度规则再去“养鱼”,恐怕只会搅乱一池浑水。[详细]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告知,新消法这一规定,是通过与一些淘宝网的店主面对面交流等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直言,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合法权益。”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详细]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前不久,两则新闻让人触目惊心: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详细]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 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李健分析指出,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详细]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陈平凡认为,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新消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自己维权。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此外,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刘俊海教授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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