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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观的“六字诀”“三维度”

2014年03月25日 19:07:45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 任沁沁 李云路 孙闻)“我们要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把核安全进程纳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在海牙举行的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的“核安全观”,这也是世界各国中第一个提出的“核安全观”。

  此间接受采访的核问题专家及国际问题专家指出,由“理性、协调、并进”六字构成的中国核安全观内核,看似简单,含义深刻。它们分别从战略、全面、持久三个维度阐释了中国对待核安全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为国际核安全指出了方向。

  维度一:战略的“理性”

  “理性”旨在突出核能事业安全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国核问题专家、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曲星指出,对于核能事业来说,发展和安全是永恒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维度,必须坚持“发展中求安全,在安全中促发展”这一原则。

  “真正的核大国,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顾忠茂说,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核安全威胁。

  曲星认为,只有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大环境,建立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合作体系,才有可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核恐怖主义及核扩散问题。

  “中国核安全观具有战略性,其出发点是人类必须更好地利用核能,必须实现更大的发展,在这个战略框架下,必须坚持理性原则。”曲星说。

  事实上,中国发展核能事业50多年来,保持了良好的核安全与核不扩散记录。期间,不断完善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同时积极研究制定核安全条例,并将致力推动核安全国际合作。

  “可以想见,在核安全观指导下的中国,将对促进全球战略稳定与均衡,提升全球核安全系数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曲星指出。

  维度二:全面的“协调”

  “协调”旨在阐明核安全领域国家自主与国际合作的关系。曲星说,国家是核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各国有根据本国国情采取因地制宜方式加强核安全的权利,但必须在国际规范和国际法律的框架内发展核能事业。

  强调全面“协调”,意味着中国的核安全观强调的是能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顾忠茂说,面对非国家行为窃取核技术、核材料可能带来的毁灭性灾难,各国应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各自严管严控和彼此信息交换,提高防范、打击核威胁的意识和能力。

  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秘书长陈凯认为,核安全既是国家课题,也是国际议题。中国针对和安全问题特点提出“普遍安全”主张,是中国政府倡导“通过合作谋安全”的新安全观在核安全领域的发展和延伸。

  “这就是全面协调的意义所在,”曲星说,它既阐明了人类发展与核安全的关系、国家权利与国际规范的关系,又阐明了国家自主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具体举措与宏观背景的关系。

  维度三:持久的“并进”

   “并进”旨在阐明四个方面的并重——发展与安全并重、权利与义务并重、自主与协作并重,以及治标与治本并重。

  “这四个并重,最终指向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持久核安全。”曲星说,中国政府倡导通过合作寻求各国共同、持久的安全和发展,正是基于共同利益至上、普适性的务实理念。

  陈凯认为,“四个并重”囊括了把核安全进程纳入健康持续发展轨道所需要遵循的全部关键要素——怎么认识,怎么解决,怎么合作。

  “体现了中国对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与威胁的清醒认识,核安全领域国际合作和破除核恐怖主义威胁之道的务实求解。”他说。

  陈凯表示,因此这是一个持久的过程,它从根源上消除或尽量减少在核安全领域的威胁与挑战,这需要各国努力实现和平稳定的地区和国际环境,实现各文明间有效对话。

  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加强核安全,既是我们的共同承诺,也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此间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中国提出的核安全观,所倡导的是一个积极良性、富有建设意义的国际环境,必将对国际核安全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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