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政金融
(一)利用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法国信托储蓄银行共同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为双方中小企业投资和更多投资伙伴关系的建立提供融资支持。
(二)就金融领域尤其是监管改革方面的重大进展加强对话和定期交流。
(三)推进税务部门之间密切合作,落实2013年11月26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
(四)欢迎双方银行与企业发展巴黎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努力和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使巴黎金融市场成为中国对欧元区投资和欧洲对华投资的重要交易地。法方欢迎分配给法国800亿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双方同意继续就在巴黎建立人民币清算和结算安排进行讨论。
(五)欢迎中国银监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签署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作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投资。
(六)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法国欧洲金融市场协会之间的合作,发展债券市场,推动双方金融机构在对方市场开展业务。
(七)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法兰西银行、法国审慎监管与处置局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之间开展具体项目合作。中国和法国鼓励本国金融机构落户对方国家,在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并加强同对方国家相关机构的战略合作。
七、民用核能
(一)在遵循可靠性、安全性和环保方面高标准的基础上,本着负责的态度开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
(二)在中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框架协定、中法第11个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议定书(2013-2016)框架下继续实现“科技合作”与“工业合作”并举。充分发挥中法核能合作协调委员会机制的作用,继续加深在核安全、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可控核聚变等领域的合作。
在此框架下,两国愿落实如下项目:
——积极推进台山核电站建设,遵循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最高标准,尽早实现台山1、2号EPR核电机组建成投产。
——在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在华建设乏燃料后处理及MOX燃料生产厂项目的商务谈判,加快该项目政府间协议草案的谈判工作。该项目体现了两国对民用核燃料封闭式循环的重视。
——支持为设计安全和有竞争力的新型三代反应堆开展的工业合作。
——在英国欣克利角及其他英国新建核电项目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双方资金、承包、装备制造和施工能力,加强在第三国开展核反应堆领域的合作。
——支持两国企业本着互利原则在海外铀矿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开展合作。
——始终将核安全作为中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一项重点。确定双边核安全合作指导委员会框架下开展EPR调试监管、核应急响应与准备、人员交流等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共同推动遵守最高核安全标准。
八、航空问题
(一)鼓励继续开展工业合作,推动天津空客A320总装厂发展,进一步拓展天津总装线成为空客亚洲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将天津打造成空客亚洲制造中心。鼓励通过以空客A330为基础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双通道飞机加强现有工业合作。
(二)加强双方民航合作,在(中国民航局与法国民航总局)技术合作协定框架下继续加强在空管、航空安全、机场、运输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通过(中国工信部与法国民航总局)法中民用飞机制造工作组推动两国工业企业合作,研究共同关心的航空技术课题。
(四)加强在航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支持中欧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领域长期合作机制。
九、工业
(一)加强在工业尤其是汽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支持东风与标致-雪铁龙、长安与标致-雪铁龙以及东风与雷诺集团间合作的顺利进行;
——为工业企业提供支持,特别是在替代能源和节能汽车领域;
——继续开展2009年11月合作协议框架下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法国生产振兴部竞争力、工业和服务总司领导的双方工业企业间对话。将尤其通过建立由中法企业主导的专门工作组加强该对话。从中期来看,这些工作组将着重推动以下领域的有效合作:1)车联网标准和规定,2)替代能源汽车,3)就促进购买清洁汽车的财政激励措施交流好的做法。
(二)着重发挥中法航天合作联委会等机制的作用,加强和平利用空间科技与应用以及航天技术人员培养领域的合作。
(三)根据2005年中法关于天文和海洋领域合作的行政协议、2006年中法海洋卫星和天文卫星谅解备忘录,以及双方就加快两颗卫星研制达成的共识,在2018年6月前发射中法海洋卫星,在确保不晚于2020年发射中法天文卫星的基础上积极寻求2019年发射的技术途径。
(四)通过法国生产振兴部和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共同领导的创新工作组,以及中国科技部和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关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间联合项目开发的创新合作协议(2014年3月签署),落实《关于创新的联合声明》(由中国科技部、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和法国生产振兴部竞争力、工业和服务总司于2013年签署)。
(五)在共同关心的领域(环境科学、信息科技、智能城市、生命科学)建立长期互利的科研合作。着重依托双方对口研究机构在两国均设立联合实验室,鼓励对等和研究人员双向交流。
十、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服务、交通
(一)依靠双方在环境友好型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照顾居民福祉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的经验,将城市可持续发展作为中法合作的一个关键领域。
(二)落实(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法国领土平等和住房部以及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于2013年续签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政府间协议以及(中国商务部与法国外贸部于2014年续签的)生态园区经贸合作政府间协议,在此框架下:
——进一步推进武汉试点项目;
——加强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标准规范的技术交流;
——开展城市供水和垃圾处理的技术交流;
——进一步推进沈阳和成都生态园区项目。
(三)推动加强双方在交通领域、特别是低污染交通方式方面的合作。合作可涉及高速铁路、城市间交通和城市交通,推动多式联运、智能交通发展,加强联合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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