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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全文)
2014-04-02 03:19:23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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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进立法机构合作和政党交流

  中方欢迎并支持双方立法机构在相互尊重、加深了解、求同存异、发展合作的基础上,以定期交流机制、双边友好小组等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共产党愿本着“超越意识形态差异,谋求相互了解与合作”的精神,进一步深化与欧洲各国政党、欧洲议会党团及欧洲地区性政党组织的交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机制,夯实中欧关系发展的政治基础。

  四、扩大防务安全领域合作

  加强中欧防务安全领域各层级人员交往,扩大双方务实合作领域和范围,完善安全政策对话机制,为逐步提升对话层级创造条件。

  欧盟应早日解除对华军售禁令。

  五、恪守一个中国原则

  台湾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一个中国原则是中欧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妥善处理台湾问题关系到中欧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中方赞赏欧盟及其成员国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希望欧方尊重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重大关切,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慎重处理涉台问题:

  ——欧盟及其成员国与台交往应严格限制在非官方和民间范畴,不允许台政要以任何借口赴欧盟及其成员国活动,不与台当局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或签署任何官方协议。

  ——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不支持台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

  ——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不售台武器和可用于军事目的的设备、物资及技术,不与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军事交流与合作。

  六、鼓励港、澳与欧盟合作

  中国中央政府支持和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开展互利友好合作。

  七、妥善处理涉藏问题

  中方赞赏欧盟及其成员国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支持“西藏独立”的立场。欧方应本着尊重中国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妥善处理涉藏问题,不允许达赖集团头目以任何身份和名义到欧盟及其成员国从事分裂中国的活动,不安排欧盟及其成员国官方人士同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不为“藏独”反华分裂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支持。

  八、继续开展人权对话

  中方愿在相互尊重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同欧盟继续进行人权对话,并在对话框架下开展人权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促进中欧关系发展、推动中欧人权事业共同进步发挥积极作用。欧方应同等重视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在内的各类人权,客观公正看待中国人权状况,停止利用个案干涉中国司法主权和内政,为双方人权对话与合作创造良好气氛。

  第四部分 经贸领域合作

  中国视欧盟为最重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之一,希望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动中欧经贸关系长期稳定深入发展。

  继续利用好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中欧经贸混委会等机制,发挥其协调政策、促进合作、解决双方关切的平台作用。

  积极推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并争取尽早达成一致,促进双向投资增长。尽早启动中欧自由贸易区联合可行性研究。

  加强中欧在竞争政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充实对话机制内容,落实相关合作文件,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竞争环境。

  积极探讨中欧在发展合作领域互利合作的新模式。加强协调,积极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取得成功。欧盟应致力于通过对话与磋商解决中欧经贸摩擦,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为双方创造良好贸易氛围。加强中欧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利用现有各磋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双边贸易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将继续要求欧方放宽对华高技术产品与技术出口限制,促进和便利高技术产品与技术对华出口,释放双方高技术贸易的巨大潜力。加强中欧电子商务领域合作。

  以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机制为指导,修订并完善《中欧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和《中欧海关合作战略框架》,加强中欧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打击商业瞒骗和贸易便利化等领域的双边合作以及在多边框架下的协调。

  第五部分 城镇化领域合作

  推动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深入发展,落实《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共同宣言》。

  继续举办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论坛,就创新、绿色、智能和人文等城市发展趋势开展交流。

  加强中欧在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城镇化空间布局、城镇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模式、城市能源供应与需求管理、城市交通、公共交通和智能交通、城市绿色建筑、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景观塑造、城市治理、城乡一体化发展、城镇化发展交流研讨和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

  鼓励双方政府和企业等为相关项目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扩大交流层面。

  第六部分 财政金融领域合作

  强化中欧财金对话机制和中欧央行工作组对话机制,扩大中欧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开展中欧政府采购对话,并就国际经济金融热点问题保持密切沟通,拓展中欧在财政、金融领域的务实合作。

  中方欢迎欧盟国家金融机构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来华开展业务。中方鼓励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进入欧盟证券市场,同时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证券市场融资。希望欧盟国家积极对中国金融业开放市场,对中国金融机构在欧盟申请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予以支持。

  继续加强中欧保险业间的合作,以中欧保险会谈为平台,就保险业务和监管法规等开展交流,共同促进中欧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一贯支持欧盟国家和欧元区保持金融市场稳定,支持欧盟机构和欧洲央行采取金融稳定措施并应对欧债问题,愿通过多种方式对欧洲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供必要支持。

  中国高度重视欧洲投资银行在推动欧洲一体化、欧洲经济复苏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愿进一步加强与欧洲投资银行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中欧相互投资和金融领域的双向互利合作。

  第七部分 工业、农业、交通、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合作

  加强中欧工业对话磋商机制,增进相互理解、消除分歧,为互利共赢的工业发展扩大共识,促进中欧工业可持续发展和工业领域的繁荣。继续开展在汽车、工业能效、原材料、造船、中小企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拓展在电子、消费品、航空、航天、和平利用核能等其他领域的合作,加深对彼此政策的相互了解,交流有关信息和发展经验。

  重视发挥中欧农业与农村发展对话机制的指导作用,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快速增长,推动中欧在城乡统筹发展、保护与利用农业文化遗产、建立环境友好型农业模式、促进农村经济多样化、农民职业教育、应对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农业科技研究、地理标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合作。

  继续在《中欧海运协定》框架下保持政策对话与沟通,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中的协调配合,深化和扩大双方在物流、绿色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城市交通管理、内河航运管理和内河信息服务等领域有关新政策、新技术和最佳做法的交流与合作。深化中欧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合作交流,通过积极对话的方式妥善处理有关分歧,拓展中欧民航合作范围,提升合作水平,加强企业间生产、技术、管理和培训合作。

  在中欧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中欧创新合作对话框架下,不断加强科研创新合作。在创新战略、人才、技术、研究设施、资金、成果转化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继续深化能源领域科技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及清洁技术科研合作,增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加强在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国际大科学领域的协调,并继续开展利用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实现燃煤示范电厂近零排放合作。

  重视航天领域合作,加强在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空间科学和民用全球卫星导航系统领域的合作,确定中欧航天领域后续合作行动计划。

  鼓励中欧科技合作网络或联合研究基地建设,依托中欧高新技术园区的产业集群,在可再生能源、数字信息、先进制造、纳米技术、卫生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中欧产业联盟。

  加强中欧信息技术、电信和信息化对话机制,开展相关战略、政策、法规的交流与对话,积极促进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和产业技术的合作交流。鼓励扩大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交流,不断提高中欧知识产权合作层次和水平。加强中欧在信息安全尤其是网络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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