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里加纲要(全文)
新华社里加11月5日电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里加纲要
2016年11月5日,第五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拉脱维亚里加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总理马里斯·库钦斯基斯、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理埃迪·拉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主席戴尼斯·兹维兹迪奇、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理博伊科·鲍里索夫、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理安德烈·普连科维奇、捷克共和国总理博胡斯拉夫·索博特卡、爱沙尼亚共和国总理塔维·罗伊瓦斯、匈牙利总理欧尔班·维克托、立陶宛共和国总理阿尔吉尔达斯·布特克维丘斯、马其顿共和国总理埃米尔·迪米特里耶夫、波兰共和国总理贝娅塔·希德沃、罗马尼亚总理达奇安·乔洛什、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理亚历山大·武契奇、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理罗伯特·菲佐、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理米罗·采拉尔、黑山副总理兼信息社会和电信部部长武伊察·拉佐维奇出席会晤。出席会晤的领导人对拉脱维亚作为主办国为会晤成功所作努力表示赞赏和感谢。奥地利、白俄罗斯、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盟、希腊、瑞士等应邀派代表作为观察员与会。
与会各方回顾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以下简称“16+1合作”)自2012年启动以来取得的积极进展和良好成果,积极评价《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以及《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苏州纲要》落实情况(见附件)。
与会各方认识到,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提升了17国之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具有旺盛活力,已进入成熟期和收获期。各方重申愿意构建持久务实高效的“16+1合作”,打造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伙伴关系,通过中欧互联互通平台等渠道对接“16+1合作”和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为此,与会各方围绕“互联、创新、相融、共济”主题,共同制定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里加纲要》,表示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欧盟成员国将根据欧盟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真执行,以进一步巩固既有合作,不断开辟合作新领域。
一、支持匈牙利承办2017年第六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
二、赞赏《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对“16+1合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愿继续结合自身特点、需求和优先方向,持续加以落实。
三、2017年分别在中国和匈牙利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国家协调员会议。
四、贸易投资
(一)鼓励并支持欧盟与中国在商签高水平、全面的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方面取得进展,相信该协定将有力推动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并为双方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市场准入。
(二)2017年6月在中国宁波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
(三)2017年在捷克举办中国投资论坛。
(四)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促进贸易投资合作的重要性,愿支持中国-中东欧国家中小企业加强合作交流,探讨成立16+1中小企业联合会的可能性。欢迎中东欧16国企业参加2017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五)欢迎通过电商平台进一步促进贸易发展,鼓励各国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促进各自优质特色产品进出口。
五、互联互通
(一)与会各方认为,欧亚大陆互联互通具有丰富内涵和重要影响,重申支持中欧互联互通平台取得的进展。认识到有必要并愿共同努力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和泛欧交通网络等欧盟有关倡议。
(二)强调各方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框架下开展交通物流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并注意到所取得的进展。欢迎在交通物流领域促进信息共享,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进一步推进亚欧大陆交通走廊一体化。
(三)支持促进亚欧之间运输通道建设,推进中欧班列发展建设,促进货物双向流动。支持根据各国和欧盟的能力在中东欧国家和整个亚欧大陆桥沿线设立多种模式的物流中心,优化国际供应链和交通走廊通关安排。
(四)赞赏塞尔维亚牵头组建的中国-中东欧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会取得积极进展,欢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有关机构、企业和组织自愿参加。
(五)欢迎拉脱维亚在里加成立中国-中东欧国家物流合作联合会秘书处,创建虚拟信息平台,支持秘书处发挥牵头协调促进作用,推动物流合作。
(六)支持深化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在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领域合作,赞赏上海-布拉格、成都-布拉格、北京-华沙开通直航,欢迎双方航空企业在中国与中东欧16国之间开通更多航线。探讨在捷克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民用航空论坛。
(七)支持在“16+1合作”框架下对巴尔-贝尔格莱德铁路进行升级改造,促进高速铁路网络发展,提升巴尔港与中东欧现代铁路网络互联水平。
(八)2017年在中东欧国家召开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交通部长会议。
(九)中国、匈牙利、塞尔维亚、马其顿四国海关将于2017年在塞尔维亚举行第三次中欧陆海快线海关通关便利化工作组会议。与会各方赞赏波兰参与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第三阶段合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中东欧国家根据“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目标和原则,参与“安智贸”及其他中欧海关合作战略框架下的合作项目。
(十)2017年5月,在匈牙利举行中匈塞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工作组第六次会议。
六、产能、产业及科技合作
(一)欢迎并支持中国与波罗的海、亚得里亚海、黑海地区中东欧国家开展“三海港区合作”,在波兰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海事秘书处,推动三海重点港口合作,支持临港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开展港区相关铁路、公路、航道、物流中心等基础设施合作。
(二)支持罗马尼亚牵头组建中国-中东欧国家能源项目对话合作中心,欢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关机构、企业、组织等根据自愿原则参与中心建设,支持中心推动能源领域合作。2017年第一季度将在布加勒斯特举办首届16+1能源博览会。
(三)2017年在中东欧国家召开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大会。
(四)支持设在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发展。
(五)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环保部门在“16+1合作”框架下加强交流,探讨开展三方合作。
七、金融合作
(一)支持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参与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发起的投资基金,共同推动中国-中东欧互联互通及相关产业合作。
(二)鼓励中资银行在中东欧国家开展业务,鼓励中东欧国家银行来华开展业务,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
(三)鼓励包括丝路基金在内的中方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在中东欧地区的投资与合作,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提供金融支持。
(四)支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框架下加强务实合作,包括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三方合作。
(五)2017年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完成设立并投入运营。
(六)探讨成立中国-中东欧国家银联体,欢迎中东欧国家机构自愿参加。
八、农林合作
(一)2017年在斯洛文尼亚召开第12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经贸合作论坛及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合作促进联合会顾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农业经贸合作。
(二)中方欢迎中东欧国家派团参加2017年下半年在中国举办的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三)中方将继续在全国农业展览馆内设置中东欧国家精品葡萄酒和其他酒类展区,并免费提供场地。欢迎2017年4月在波黑莫斯塔尔经贸博览会期间举办16+1农产品和葡萄酒博览会。
(四)认识到农业投资合作将有利于促进中国与中东欧各国农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开展更多农产品贸易促进活动,包括参加国际性农业博览会、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信息交流等。
(五)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继续为签署输华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及植物和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相关议定书而努力。
(六)赞赏斯洛文尼亚牵头组建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支持落实《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在森林可持续和多功能经营、林业科研教育、木材加工和林产品贸易领域的合作。支持定期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高级别林业合作会议。
(七)欢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签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农业灌溉合作相关协议,深化涉水多双边交流与合作。
九、人文交流
(一)举办2017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媒体年。在此框架下,加强媒体交流,举行媒体合作论坛;组织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记者互访;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媒体在对方国家制作宣传片、纪录片等多媒体产品,并探讨联合制片。
(二)2017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继续邀请中东欧国家高级别官员代表团访华。
(三)2017年在中东欧国家举办第五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教育政策对话和中国-中东欧国家高校联合会第四次会议。
(四)2017年在中国召开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论坛。
(五)2017年在中国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季。
(六)2017年在中国举办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创意产业论坛。
(七)2017年在中国举办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舞蹈夏令营。
(八)支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文学作品互译出版合作项目。
(九)鼓励和支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联合考古、展览交流、人员培训等合作项目。
(十)2017年在中国举办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高级别智库研讨会。
(十一)2017年在塞尔维亚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遗产论坛。
(十二)认识到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之间旅游合作的重要性,支持通过分享旅游业经验、鼓励游客赴对方国家旅游、开发地区旅游产品等方式加强该领域跨国合作。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采取更多措施,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
(十三)2017年在波黑萨拉热窝举办第四次中国-中东欧旅游合作高级别会议。
(十四)支持加强青年交流和青年互访活动。2017年在罗马尼亚举行第三届中国与中东欧青年政治家论坛。
(十五)2017年在中国举办第二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学论坛。
(十六)鼓励双方互设文化中心。
(十七)探讨在马其顿设立16+1文化合作协调中心的可能性。
(十八)支持加强体育交流,探讨新的合作可能。
(十九)中方邀请中东欧国家青年出席“未来之桥”中国-中东欧青年研修交流营。
(二十)欢迎在中东欧国家举办“欢乐春节”活动。
十、卫生合作
(一)支持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卫生合作促进联合会框架下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医疗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二)继续支持捷克、匈牙利、马其顿、黑山和立陶宛等中东欧国家进行中医药领域的探索,中方将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支持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考虑到各国医疗体系差别、特定国情与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开展健康产业领域合作,欢迎双方医药卫生企业直接对接。
(四)2017年在匈牙利举办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卫生部长论坛。
十一、地方合作
(一)2017年在保加利亚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第三次工作会议。
(二)2018年在保加利亚举行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
(三)鼓励和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首都市长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鼓励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开展地方合作,发展友好省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