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酋猴、大灵猫、灰脸鵟鹰、白腹锦鸡、毛冠鹿、豹猫、黑熊……如果你来到乐山峨边沙坪镇双河村村民赵文植的家中,也许会产生身在野生动物园的错觉——办案人员在现场发现,赵文植非法收购了82只动物,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种32只。
5日是世界环境日,(四川)省高院在司法护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对外披露了此案。赵文植最终获刑十年。
家中俨然“野生动物园”
夫妻俩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十只
2016年5月6日9时40分,峨边森林公安局沙坪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接警后,民警来到农户赵文植(化名)家,眼前的场面让他们感到惊讶。
在现场,办案人员查获8个装有野生动物活体的铁笼、6个装有野生动物死体的冰柜、两个装有活蛇的口袋,查获9类共计82只动物。
经鉴定,赵文植收购的动物不乏珍稀、名贵物种。其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川山鹧鸪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1只(藏酋猴1只、日本松雀鹰1只、斑头鸺鹠1只、灰脸鵟鹰1只、白腹锦鸡11只、大灵猫4只、鸮形目野生动物1只、黑熊1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只(毛冠鹿7只、豹猫2只)、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只(灰胸竹鸡1只、猪獾19只、鼬獾2只)。各种动物价值逾人民币12万元。
原来,赵文植与妻子周梅(化名)商议,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由赵文植负责收购,周梅协助赵文植在家中收购、喂养动物。赵文植从朱某处复印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是这个证件不是他自己的。
赵文植称,这些动物是先后从别人那里收购的,其中日本松雀鹰仅为50元一只,而买斑头鸺鹠的时候仅花了30元。案发后,活体野生动物被扣押在原地,由周梅继续喂养。后来因下大雨,白腹锦鸡的笼子被雨水损毁,致使3只白腹锦鸡逃走。2016年5月30日,尚存活的1只大灵猫、2只四川山鹧鸪被放生。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妻子“判三缓四”
在本案庭审中,周梅当庭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在其租住地所收购的动物是野生动物,但法院认为这与查明的事实相悖。
峨边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赵文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文植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17年10月9日,乐山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自用,实施购买行为,均将被认定为收购。那么,如果是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买来用于放生,出于公益目的,使之回归自然,是否依然会触犯法律呢?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放生可以归为自用的情形,因此依然会被认定为收购,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但刑法有谦抑性,如果情节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会受到刑法评价。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则表示,只要针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买卖行为,并达到一定数量,不管目的是什么,均将触犯法律,如果对购买珍贵动物放生网开一面,那么很多人将会钻法律的空子。
动物不同“待遇”不同
买鹦鹉6只即为“情节严重”
记者注意到,上述司法解释还附上了表格,对购买各种珍稀、濒危动物构成“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表格中,同样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待遇”各不相同,购买5只四川山鹧鸪才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而购买1只大熊猫即可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与本案相关的还有大灵猫、白腹锦鸡、藏酋猴,数量分别达到5只、8只、10只,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鹦鹉科(所有种)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也在表格中,购买数量达到6只即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而达到10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对此,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姚志刚告诉记者,法律规定得非常严格,确实只要能证实购买的鹦鹉数量达到6只即可定罪,但刑法认定其是野生动物需要鉴定报告。
如果收购多种珍贵动物,但每一种的数量都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否就能规避法律制裁?对此,司法解释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数量标准一半以上,即可构成“情节严重”。(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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