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林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31日分组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种子虽小,但事关农业的收成、农民的收入、全国人民的米袋子和菜篮子,种子法修订对于提高我国农业核心竞争力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种子法的修订历时近三年,经深入调研,反复斟酌,这次提交的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特别是在总则中明确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对外合作部分增加了种业安全审查机制,这些都有利于促进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白志健委员说,种子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并且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对假冒侵权的处罚力度,这符合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是推动我国种业科研原始创新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假劣种子坑农现象,严重侵犯了农民群众利益。为此,草案强调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种子监管部门,关键是加强对县乡级监管部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全国人大代表宗成乐说,有的地方种子市场检查一年一次、两次,平时很少问津,无人过问,制假售假的就大有市场。建议对这方面监管人员加大管理培训力度,一查出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全国人大代表赵治海说,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有关违法信息计入个人诚信记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侵权假冒种子、编造虚假品种试验种子检验数据、标注虚假种子标签信息等人员,将其违法信息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我国国土广袤,气候各异。以江西为例,在山区要求水稻品种耐低温、稻瘟病抗性好,而在平原要求品种耐高温、抗倒伏能力好。”马志武委员建议,修订草案应强调“引种者或种子销售企业对品种在引种区域的适应性负责”,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品种的适应性问题而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还有的委员表示,种业关系国计民生,尤其需要市场化的保险机制保驾护航。建议把保险制度纳入到我国种业工作中统筹谋划,充分发挥保险助推经济稳定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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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为了加大处罚力度,新的修订草案增加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2015-10-30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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