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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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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现场报道]3月12日晚8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将现场直播,敬请广大网民关注。 [ 2010-03-12 18:45:49 ] | | | | | | | | |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现场报道]嘉宾简介:肖声 男 汉族 中共党员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检察官,辽宁省委委员。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 2010-03-12 18:46:11 ] | | | | | | | | |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现场报道]嘉宾简介:敬大力 男 汉族 中共党员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检察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处长、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2006年1月起担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08年当选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建议: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的建议。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建议:关于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建议。 [ 2010-03-12 18:47:21 ] | | | | | | | | |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现场报道]嘉宾简介:孙谦 男 汉族 中共党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刑事检察厅副厅长,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领导、组织查办了“广东湛江走私贿赂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曾先后分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审查批准逮捕、监所检察、司法改革、检察教育培训等工作。学术研究领域为司法制度、刑事法学等,曾发表法学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编著20余部。2004年被人事部等七部委联合评选为“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2010-03-12 18:47:53 ] | | | | | | | | |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现场报道]嘉宾已经入座,访谈马上开始。 [ 2010-03-12 19:58:01 ] | | | | | | | | | [主持人 王效云]各位网友,大家好!人大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今晚又跟广大网友见面了。今天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以来的第八天,也是代表在线的最后一场活动,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了工作,今天,人大各个代表团的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都对这个报告进行了审议。今晚的人大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主要是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围绕人大代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情况,就如何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问题与广大网民进行交流。 [ 2010-03-12 20:08:59 ] | | | | | | | | | [王效云]我先介绍一下出席代表在线活动的各位嘉宾,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先生;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先生;我旁边这位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先生。 [ 2010-03-12 20:09:36 ] | | | | | | | | | [王效云]今晚的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的问答方式与前面两场相同,由这三位嘉宾轮流回答十家网站网友的提问。这十家网站是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国际在线、法制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中国人大网。具体的答问方式是在网友提出一个问题后先由一位嘉宾回答问题,然后,其他嘉宾可以做补充回答。现在,人大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开始。首先,我们请国际在线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 2010-03-12 20:10:08 ] | | | | | | | | | [国际在线记者]各位嘉宾晚上好,我是国际在线记者。首先,我们想请孙检察长为我们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其次我代表国际在线网友“希望”给您提出一个问题。他问到,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置了驻所检察室,将法律监督阵地前移,以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目前检察机关的这一新举措效果如何?据了解,驻所检察干警的待遇过低,请您谈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 2010-03-12 20:10:27 ] | | | | | |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首先我非常简要地介绍一下我们中国检察机关的一些职能和基本情况。现在世界各国绝大多数都有检察机构,我们中国有检察机关,但是中国检察机关有它的特色,它的特色就在于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各国的情况看,检察机构主要是行使公诉职能,在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包括我们亚洲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检察官有侦查官员犯罪的职能。除这两项之外,中国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就是要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责,追诉犯罪,保障人权,守护法律,维护国家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 2010-03-12 20:11:06 ] | | | | | | | | | [孙谦]检察机关的工作在昨天曹建明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已经作了全面的介绍。在这里根据刚才网友提的问题,也结合检察职能做一个回答。刚才提出的问题就是关于对看守所进行监督的问题。实际上,这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诉讼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机构的活动是否合乎法律进行法律监督。 [ 2010-03-12 20:11:31 ] | | | | | | | | | [孙谦]刚才您提到看守所的问题和驻所检察,确实,这几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活动,特别是羁押活动也进行了专项的检查,也是针对这一两年以来出现的类似大家都知道云南“躲猫猫”的事情,以及最近发生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是对法治的损害,广大网友、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大家也注意到云南“躲猫猫”事件很快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参加伤害李乔明的几个在押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最高的判了无期徒刑,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有渎职行为的两位看守所的警察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我们检察机关的态度就是对于这些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造成在押人员伤害,甚至死亡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追究。因为对监狱、看守所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 2010-03-12 20:11:58 ] | | | | | | | | | [孙谦]通过这些监督来保证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因为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犯罪,他都有他的权利,对他的合法权利要予以保护。这是制度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这些监督来保证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因为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犯罪,他都有他的权利,对他的权利要予以保护。这是制度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至于驻所检察,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这方面的监督也是通过对监狱、看守所派出一些检察机构或者检察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注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这方面工作应当讲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的方面。包括我们派驻人员的紧张,编制机构的限制,在一些看守所只能进行巡回式检察,驻所检察也是我们今后加强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 [ 2010-03-12 20:15:40 ] | | | | | | | | | [新华网记者]我是新华网记者,三位嘉宾晚上好,我们位网友想问一下敬大力检察长一个问题,他说,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依靠什么实现?如何保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谢谢。 [ 2010-03-12 20:16:01 ] | | | | | | | | |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很高兴今天来这里和各位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我将认真回答各位网民提出的问题,与网民积极互动。我是来自湖北省检察院的全国人大代表,感谢各位网友长期以来对湖北省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大家登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门户网站,这个网站也叫荆楚公平正义网,在这个网站上有我们全省检察机关的各类信息,也有很多互动的平台,欢迎大家的光临。 [ 2010-03-12 20:17:08 ] | | | | | | | | | [敬大力]刚才这位新华网的网友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自身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又应该怎样接受监督的问题。我们经常在社会上听说这样一句话,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你监督别人,谁来监督你?”这样一个疑问,长期在社会上流传。我想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检察机关这些年来长期思考的问题,也是长期探索实践的一个问题。昨天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用大量的篇幅来讲加强自身监督问题,足以看出检察机关对自身监督问题的重视。一切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检察权也不例外。 [ 2010-03-12 20:21:5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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