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推进依法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的任务显得重要而迫切,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推进。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强化履行监督责任的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一是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和重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格局。纪检监督机关必须妥善处理好纪委与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的关系,既要落实查办案件坚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又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争取党委在政治、思想、组织上对重要案件工作的领导,得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支持和宏观上的统筹安排,提供财力物力上的保障,排除外界干扰,顺势推进办案工作。二是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各级党委都成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形成良好工作机制,凝聚反腐合力。三是要督促下级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管党治党责任的两个重要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督促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当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当成头等大事来抓。要持续抓好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责任制检查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党委书记向纪委全会述职述廉等多种形式,督促和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并加大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力度,用主体责任的落实来进一步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强化履行监督责任的思想保障。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也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执纪监督问责的全过程。一是要更加注重实事求是。这是法治思维的前提。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扩大,不搞办案指标,有什么问题就查处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要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同时,要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二是要更加注重程序合法。这是法治思维的起点。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实体公正是结果,程序公正是过程。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容易忽视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必须遵循程序优先原则,坚决防止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特别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更高,纪检监察机关要更加注重依纪依法办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证据主体合法、形式合法,而且还要注重证据获取的方法合法、程序合法。三是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这是法治思维的关键。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更应该把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最基本要求。要加强执纪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标准化、程序化”要求,健全执纪执法制度、细化执纪执法标准、规范执纪执法流程,使执纪执法的内容和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同时,按照“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主动开门纳谏,举办开放日活动,把自己拿出来“晒一晒”、“体体检”。将有关办案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办理结果进行公开,不断增强工作运行的透明度,全力推行“阳光执纪”。
坚持把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强化履行监督责任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作为重要职责,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执行,确保全体党员在党规党纪的要求内行事。一是要结合实际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就基层来讲,要结合实际建立规范性制度来保证中央和省一级法规制度的落实。当前尤其要准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腐败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研究案件查处中的一些制度缺陷,通过完善惩治腐败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查处机制,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无处藏身。二是要切实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的关键也在于执行。只管制度制订,不管或很少顾及制度执行效果,必然会导致制度执行力下降。可以说,提高制度执行力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度执行力的提高,一靠教育引导。要通过对制度的学习教育,唤起干部群众对制度的信任感和执行制度的责任感。二靠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规党纪行为严肃处理,注重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对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追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督促形成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切实维护好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遵守党规党纪。纪检监察干部是党内法规的推动者,也是实践者。要模范遵守党规党纪,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党员干部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把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纪检监察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纪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孙兵 湖北省孝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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