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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2015年07月07日 02:22:40 来源:人民政协报

王某因在被警察盘问期间,辱骂、推搡执勤民警肖某,被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给予其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处罚。

2015年1月6日10时许,王某在密云县十里堡镇博士庄园小区外101国道辅路处,因形迹可疑被密云县巡警大队民警肖某、娄某盘查,期间,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拨打110捏造民警向其索要钱财的事实,威胁民警让其“脱警服”,并采用辱骂、顶撞、推搡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有事找民警”已经成为了社会大众牢记于心的观念。每当发生冲突、危险、困难,拨打“110”成为了涉事当事人的首选。然而当民警赶到现场的时候,遭遇的并不永远是“警民一家亲”的和谐场景,偶尔,也会出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将矛头对向了出勤的民警,出口辱骂甚至动手推搡,盛怒之下的行为有的或许情有可原,但前述案例的行为,却很有可能为自己招来刑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均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

实践中,在妨害公务罪中,警察作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占有绝对多的数量,以密云法院为例,除2014年判处的一名妨害公务罪的获刑人员针对的是执行法官及司法警察外,近两年此类犯罪的获刑人员的行为对象均是针对出警民警,而且均为临时起意,初犯多,累犯少,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较轻。

据统计,仅2014年,密云地区就有24人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在此笔者需要提醒大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代表的是国家,如果自身利益与执法行为发生冲突,应当克制情绪,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暴力抗法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会给自己招来麻烦。此外,构建和谐社会也不应强调一味的顺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提高执法能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执法行为不仅应当合法,也应当合理,在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缓解矛盾、恢复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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