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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上市“折翅”

2015年07月24日 08:06:28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上市暂停

近日,浙江红蜻蜓发布公告称:因发行人近期收到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于审慎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原初步询价与推介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

这一举动引起广泛关注。

在浙江红蜻蜓上市前夕便有消息称,该公司与另外一家名为“鹿城红蜻蜓”的企业存在商标纠纷,并进一步确认商标纠纷就是公告中所说的举报事件。

鹿城红蜻蜓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是自己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了浙江红蜻蜓。

据报道,鹿城红蜻蜓与红蜻蜓集团之间关于红蜻蜓的商标使用问题由来已久。2003年,红蜻蜓集团就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院,认为自己拥有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该商标于1996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后经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鹿城红蜻蜓明知其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将“红蜻蜓”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同时侵犯了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一审法院判决鹿城红蜻蜓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后,鹿城红蜻蜓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鹿城红蜻蜓须规范使用“红蜻蜓”字号,从此双方互不投诉或不要求对方撤换字号,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

此后,同处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一直相安无事。直至2014年4月,浙江红蜻蜓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及其代理商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鹿城红蜻蜓随即提起反诉,认为浙江红蜻蜓侵犯自己的企业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

商标之惑

实际上,因为商标问题影响企业上市,浙江红蜻蜓并不是第一家;上市公司存在的商标问题,也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专家纷纷表示,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在上市之前做好知识产权战略防备方案,对于其顺利实现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目前我国证券法规中关于商标的规定很少,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要求提供“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商标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不仅会阻碍企业上市,即便上市后,也有可能产生各种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担的“上市公司商标风险问题研究”课题显示,上市公司的商标风险主要有三类:第一,主商标尚未注册;第二,主商标被他人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第三,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格力、国美、露露这些上市公司都因上述情形发生过商标纠纷,严重影响了品牌形象和上市公司发展。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指出,拟上市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但一般企业上市实践中,很少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其中。在上市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处理和竞争对手之间的纠纷,原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剥离、持有结构等都需要提前布局,否则,将为企业日后发展埋下“地雷”。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表示,上市公司成立时就应重视商标问题,必须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

他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要定期对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检索,还要对商标开展分级分类保护,重点保护主商标,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商标进行海外注册,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监管部门也应发挥职能作用,要求企业上市前或使用商标前清晰界定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上市公司使用商标的权属、使用许可情况等。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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