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近期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中 遗嘱无效、遗赠无效的情况较多
签名盖指模 遗嘱仍无效?
在涉及死亡的话题中,交代身后事的遗嘱是一个很难绕过的部分。立不立遗嘱,不仅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更体现出一种面对生命的态度。
记者就“遗嘱”问题采访了30多位市民,大多数人对订立遗嘱并不排斥,“希望以法律凭据确认身后财产安排,免得纠纷”。也有市民一听“遗嘱”二字,连声说“大吉利是”,认为现在身体健康不考虑这个。
现实中,因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嘱形式不规范,引发了很多身后事纠纷。在广州中院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中,遗嘱(部分)无效、遗赠无效的情况较多。法官提醒,遗嘱事关重大,其书写和格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执行,方能具备法律效力。
特写:为何下决心立遗嘱?只为避免身后纷争
今年六十出头的陈先生和老伴只有一个独女,但他早在退休之前,就耳闻目睹多起争遗产事件。让他印象最深刻的是几年前,一名出海航行的同事在工作时不幸遇难,获得9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其中有几十万元引发他的母亲、兄长和妻子争夺,彼此打了4年官司——如果逝者在生前立下了遗嘱,就可以避免这场纷争,“当年的几十万元用来投资,几年下来早就不止那个数了。”
2015年11月18日,广东遗嘱库(中华遗嘱库广东分库)公益项目在广州启动,陈先生获悉该项目为广东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的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就在2016年初去登记预约,3个月后得到通知,就和老伴带上身份证、房产证等去立了一份遗嘱。其间,他们按要求用黑色墨水笔用正楷逐字写下自己那份四五百字的遗嘱,写错字改正过来还要打上手指模。他们还要做一些IQ题,证实自己当时头脑清醒,还要确认是自愿的,排除老年痴呆等状况。立遗嘱的全过程有律师和公证员见证和审核,遗嘱的内容和录像被做成光盘保存。
陈先生坦承,立遗嘱是因为自己有私心——女儿已婚并且有两个孩子,但谁也无法保证女儿的婚姻能持久……他说自己并非大富大贵,也没有很多家产,只不过是普通的打工族,主要是在遗嘱中指定将自己位于市区、目前自住的一套房产由女儿继承,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孩子万一遇到变故时多一分生存的希望。他们告诉了女儿立遗嘱的事情,并且告诉她《遗嘱证》跟房产证在家里的什么地方一起保管着,但是没有和女婿说,担心他若知道后,会怎么对待两个老人家。
生命三问·遗嘱怎立
由于存在订立遗嘱不规范引起身后事纠纷的现象,具有最高效力的公证遗嘱成为很多市民的选择。令人注意的是,年轻人立公证遗嘱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记者近日了解到,以海珠公证处为例,去年该处8000件遗嘱公证有一成是中青年所订立。一个新的现象是,有些年轻人会在出国旅游前订立遗嘱。
公证处:遗嘱公证一成为中青年所立
记者从海珠公证处了解到,近年来在该处立遗嘱的群体仍以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主,但已逐渐出现年轻化的趋势。去年海珠公证处共办理遗嘱公证8000件左右,其中约一成是年轻人,集中于三四十岁这一年龄段。
据工作人员介绍,平时前来咨询如何立遗嘱的不乏年轻人,电话咨询遗嘱问题也经常听到年轻的声音。传统观念中对于立遗嘱的忌讳在年轻群体中已淡化,他们对死亡有了更加客观科学的态度,希望及早通过法律形式按照自己的意愿合理安排个人财产。
广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60岁以上老人是立遗嘱的主体,年轻人立遗嘱近几年逐渐增多,但相对总体数据还不多。现在有一个新的现象,就是有一些年轻人是在出国旅游前立遗嘱,“他们认为,遗嘱就像保险一样,是给亲人的一份责任和保障。”
案例
40多岁企业中层与丈夫一起立遗嘱
王女士今年40多岁,是广州一知名企业的部门领导,下属都称她为“小王总”。比王女士大一岁的丈夫是生意人,因为工作关系经常“飞来飞去”。爱好出行的王女士每年休假都与丈夫到国外旅游或探亲访友,一有时间就游览国内的名山大川,平时也是经常出差的“空中飞人”。因为上述原因,王女士夫妇一直考虑要立份遗嘱,将两套房屋、基金、股票及银行存款全部交由目前正读初中的儿子继承。“我们双方均有这个意愿,如果不立遗嘱,万一发生什么事,按照家庭情况,到时财产不止儿子一个人继承。”王女士对公证员说。依照有关规定,公证员为王女士及其丈夫分别办理了各自的遗嘱公证。
70后公务员清明节前夕立遗嘱
清明假期前一天,在某部门任职的公务员利小姐向海珠公证处申办了遗嘱公证,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日后全部交由女儿一人继承。
问及立遗嘱的原因,40多岁的利小姐说:“谁也不能预料会发生什么事,我虽然还年轻,但觉得还是及早安排比较妥当。”
分析:立遗嘱仍有继承纠纷 “打印遗嘱”问题较多
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遗嘱继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一种,从2016年至今年3月31日,中院少年家事庭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共计131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有11件,其余继承纠纷案中很多都会涉及遗嘱。
据介绍,遗嘱继承案件中,因各种原因导致遗嘱(部分)无效、遗赠无效的情况较多。
导致遗嘱、遗赠无效的较常见原因有:打印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不规范;夫妻双方中,一方已经死亡,而另一方立下遗嘱处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个案1.没有订立遗嘱 兄弟二人均分
张先生与谭女士是夫妻,生育了张强、张新(均为化名)两个儿子。谭女士于1997年去世,张先生先于谭女士去世。张新持有低保证。张强右手缺失,领有二级残疾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某大院的一套房屋产权人为谭女士,谭女士生前没有立遗嘱。在谭女士生前,张强一家人和谭女士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在谭女士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张强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多分财产?
法院观点:兄弟均有可照顾情形 判均分遗产
由于谭女士没有立下遗嘱,故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虽然张强及其家人与谭女士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同时张强患二级残疾,符合“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形。但是,张新因触犯刑法而长期服刑,与社会脱节,出狱后缺乏谋生技能,生活有特殊困难,亦符合“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综合考虑,张新与张强应当均等分配谭女士的遗产。
个案2.自书遗嘱没有亲笔书写 判令无效
徐宏(化名)和妻子名下有两套房产,妻子生前曾立下遗嘱,约定在任何一方逝世后,其依法所得份额全部归属于仍然生存一方,并由生存方按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全权处置。徐宏称,该遗嘱是妻子去世前在电脑上打好并打印出来的,两人签名后,还盖上了各自的指模。但是,女儿徐俐不认可这份遗嘱,认为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
既没有亲笔写 又无亲自打印的证据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徐宏出示的《遗嘱》,抬头明确为“遗嘱”,内容为遗嘱人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其应为“遗嘱”而非普通的“遗书”。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中,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徐宏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由妻子亲自打字打印出来。最后,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没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个案3.遗嘱见证人次日签字 打印遗嘱无效 为免身后麻烦,2012年,87岁的兰婆请了两位律师作见证立遗嘱,因为二儿子一直在身边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因此兰婆在遗嘱中约定去世后她名下的房产由二儿子一人继承。兰婆的二女儿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自愿将父亲遗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二哥。
在这份打印遗嘱上有兰婆的签名和指印,代书人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工作人员签名。第二天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遗嘱之订立,但是经办律师有二个笔迹不同的签名。
法院观点: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当场签名
兰婆的《遗嘱》为打印体,并非由被继承人本人亲笔书写,因此属于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对该条款应理解为:“两个以上见证人”应当当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而非其他文书上签名。
在见证遗嘱后的第二天,经办律师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既不符合“当场”的要求,也不符合“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的要求,因此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不过,法院认可二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对其予以多分。三套房产一套面积较大的归二儿子所有,其余两套三个子女均分。
法官建议
立遗嘱形式要求严格
全符合才有法律效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黄文劲法官表示,立遗嘱是大事,在法律形式上有严格规定。遗嘱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其书写和格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执行,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在少年家事庭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中,关于打印遗嘱的纠纷逐渐增多。
最常见的两类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自书遗嘱”:
必须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其次要有立遗嘱人本人亲笔签下的姓名和日期。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黄文劲法官表示,认定为代书遗嘱有以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遗嘱应是他人代写的;其次,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再者,代为书写的,应是见证人之一;最后,要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下的姓名和日期。
最有法律效力遗嘱:
“公证遗嘱”
黄文劲法官表示,立遗嘱是一件大事,特别是房产类的继承,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的资产,立遗嘱甚至关系到一个家族的兴衰。因为传统文化对死亡的忌讳以及立遗嘱的观念较为淡薄,人们对遗嘱的了解甚少,导致许多遗嘱失去法律效力,许多关于遗产继承的官司便因此产生。
为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黄文劲法官给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若是自书遗嘱,请务必本人亲笔书写。亲笔书写的,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国内,都一定被视为自书遗嘱。
第二,若是代书遗嘱,则务必保证见证人与本人没有利害关系,且必须同时见证。
第三,目前来看,法律效力最高的,便是委任公证处代书,并由其进行公证。
读者调查:多数受访者支持订立遗嘱
记者就“遗嘱”问题随机采访了30多位市民,年龄从20多岁到70多岁,大多数受访者支持订立遗嘱,希望以法律凭据确认财产安排避免纠纷。
也有市民持比较中立的态度,例如有两名市民表示,没什么财产也不会产生纠纷,对是否订立遗嘱持中立态度。也有个别受访者一听到“遗嘱”二字,直呼“大吉利是”,很忌讳这一话题。
支持
希望法律凭据可免除财产纠纷
邝先生:
49岁,已婚,
有小孩
支持理由:
“因为能行使自己设定财产分配的权利,保障财产日后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分配,避免纠纷。主要处分房屋等已经进行了登记的财产,会选择公证遗嘱。”
王女士:
40岁,已婚,
有小孩
支持理由:
“我自己辛苦挣来的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我珍惜这个权利,也希望万一意外死亡,我的亲人在悲伤之余,不要因为财产纠葛彼此抱怨、纠缠,甚至仇恨。处分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存款以及书籍,视每一位亲人的需要合理安排;努力让遗产分配的过程平静、有序,也对活着的人有益处,这是对我最好的怀念。”
卢女士:
37岁,已婚,
有小孩
支持理由:
“人生都有意外,如果忽然离世,希望以法律凭据确认身后财产安排,免得纠纷。但遗嘱内容会和所有家人沟通,争取最大共识。”
中立
财产不多争议也不会多
李先生:
42岁,已婚,
有小孩
理由:
“不排斥,但是觉得还年轻,离死亡早着呢,不用这么早立遗嘱,等到60多岁再立也可以。就是财产如何分配,一来没多少财产,二来在分配上也没有什么争议,个人认为没必要立遗嘱。”
秋哥:
71岁,
从事篆刻工作
理由:
“很多广州人很忌讳遗嘱的事情,因为老来觉得人生可恋,都不想死。立遗嘱没有用,现在说好财产如何分配,到时钱都花光了。对于子女多的家庭更加麻烦,分配往往不均,立了遗嘱也一样要争破头,到头来还是道德问题。从不考虑立遗嘱,因为自己没有很多财产,有遗产的话就顺其自然转给下一代。”
反对
一听说立遗嘱
就“大吉利是”
平姨:
61岁
反对理由:
61岁的老广州平姨是一名退休的理发师,一说起立遗嘱就连声说“大吉利是”。
张阿姨:
57岁
反对理由:
张阿姨是北京人,几年前从医院的行政岗位上退休,现随女儿女婿在广州定居,她也觉得自己现在还活得好好的,不考虑立遗嘱这种事情。(记者 魏丽娜 伍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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