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题:“救命药”短缺全链条治理 对“医闹”零容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
新华社记者王宾
“要让老百姓吃得上、吃得起放心药”“亟需重视青少年健康问题”“对‘医闹’和暴力伤医零容忍”……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日前进行分组审议,引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
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体现科学、民主、规范的立法要求,为实现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提供了法制基础,为健康中国战略实施提供了法制保障。
全链条发力 让老百姓吃得上、吃得起放心药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药物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药物政策。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公布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周天鸿委员建议将“及时更新”基本药物目录的内容纳入草案,以反映疾病发展变化和群众健康的需求变化。为确保百姓不为药价“虚高”而“忧”,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建议草案强调按照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价格机制,定时或按需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鱼精蛋白、丝裂霉素、青霉胺……近年来,一些临床必需用药局部性、结构性短缺频现,民生“痛点”亟待全链条治理再发力。对此,草案提出,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专科药、罕见病用药、重大疾病防控用药等药品的研发、生产,满足疾病防控和公民多层次、多样化用药需求。
任茂东委员建议,草案中增加相关治疗罕见病的“孤儿药”药品供应保障的具体规定,同时要对保障药品质量作出规定,使老百姓用药放心。
对“医闹”、暴力伤医零容忍 形成尊医重卫良好氛围
医患关系日益成为社会舆论的“热频词”。为推动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草案对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威胁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需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要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韩晓武委员表示,草案应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医疗行为的豁免制度等,使医疗纠纷能够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处理。周海波建议,草案应单列公民个人暴力伤医、恶意骗保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草案中提到“国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建立对乡村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规定,买买提明·牙生委员建议草案把制定优惠政策的部门和提供补偿机制的渠道在国家或地方层面确定下来。
首次在法律层面直接提出保障健康权
草案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说,从法理定义来看,健康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草案保障这一权利意味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在法律层面进行界定、明确和保护。
草案第二章“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规定了较为系统、适度的权利义务框架。刘振伟委员表示,草案中提到关于保障健康的六个子权利均有针对性。“草案中提到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从人权角度对健康做了很高的定位。”沈春耀委员认为,草案应进一步突出“保基本”的特点,突出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全社会成员的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职责。
减少“小眼镜”“小胖墩” 健康促进需全民共建共享
近视、龋齿、肥胖……对健康问题的忽视让不少青少年健康成长遭遇“烦恼”。草案提出,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柳树林建议草案应将制定青少年健康标准纳入教育体系并积极推广应用,倒逼教育体制相关改革。
从防治人畜共患疾病,到控制肥胖、吸烟等健康危险因素,健康促进需走出寻医问药的“一亩三分地”。就草案中提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健康管理职责”,王陇德委员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建设健康中国中的职责,明晰监督和执法流程,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和部门协同机制,走出碎片化治理。
一些常委会委员关注到社会上“伪养生”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王乃坤委员表示,草案应加入对健康知识传播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健康传播科学性、权威性、准确性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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