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熊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修改的15部法律分别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广告法、节约能源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旅游法、环境保护税法、公共图书馆法、船舶吨税法、计量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据此,草案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职责整合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据此,草案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防沙治沙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第二款规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载畜量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考虑到草原载畜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关系到草业、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畜牧业主管部门的参与。据此,草案将第十八条中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