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就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说明

2018-03-13 09:43:36 来源: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听取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表决大会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表决大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表决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两个名单草案。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新华社记者 王晔 摄

  以下为直播实录:

  李建国: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草案第十一条)。

[责任编辑: 徐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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