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修改后内容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修改前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修改后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修改前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修改后内容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修改前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修改后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
(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修改前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修改后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
修改前内容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修改后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
修改前内容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
修改后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
修改前内容
第五章
附则
修改后内容
第六章
会徽
修改前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修改后内容
(空)
修改前内容
(空)
修改后内容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修改前内容
(空)
修改后内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时间、名称。
修改前内容
(空)
修改后内容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