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新闻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全国新闻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承担“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和使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做政治坚定、导向正确、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努力奋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舆论氛围。
第三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教育培训、媒体服务、行业自律、权益保障、评选表彰、交流合作等工作,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参与管理的作用,真正把协会办成新闻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在新闻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增强新闻工作者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新闻工作者理论素养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
第六条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鼓励新闻工作者发扬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精神,推动新闻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第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搭建平台,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推进新闻行业自律,规范新闻从业行为,发挥新闻道德委员会作用,健全媒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推动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和推动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督促新闻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章程》,营造健康有序的新闻从业环境。
第九条 维护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关心新闻工作者的身心健康。开展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关爱老新闻工作者。
第十条 开展优秀新闻作品、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搭建展示新闻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的平台,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名主持人和经营管理、传播技术人才,促进新闻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第十一条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加强同基层新闻媒体的联系与交流,适当向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倾斜,推动基层新闻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联系新兴媒体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新兴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联系、服务和引导,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关注国内外新闻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新闻行业信息服务,促进新闻行业依法依规管理。
第十四条 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港澳台记者采访的接待、服务和管理工作。
加强同海外华侨华人新闻团体、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贯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为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发挥独特作用。发展同国际性、区域性新闻团体和各国新闻界之间的友好关系,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同常驻我国的外国记者的联系,做好相关服务。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认知和评价更加真实、客观。
第十六条 兴办新闻出版、新兴媒体等事业,建设新闻教育基地,开展有关培训、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对地方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全国性新闻团体的工作进行联系、指导和服务。对由本会主管的社团组织实施管理。对地方新闻道德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新闻工作的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国性新闻媒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国性新闻团体,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代表各自团体内的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经本会书记处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如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书记处审核并报主席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在届内召开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书记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书记处会议由分工确定的书记主持。书记须是本会常务理事,按照各自分工和书记处会议安排履行职责。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名誉主席。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审议书记处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常务理事因故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推举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经主席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新任常务理事,并免去原常务理事的职务。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原推举单位推举接替人选,由书记处确认新任理事,并免去原理事的职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资助;
(三)本会兴办的事业收入;
(四)海内外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 JOURNAL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ACJA”。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会。